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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建民、王结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王结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民,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本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结实,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安徽省濉溪县。2004年10月20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250公斤(价值人民币5500元)。2、2015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250公斤(价值人民币5150元)。3、2015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450公斤(价值人民币8775元)。4、2015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500公斤(价值人民币9750元)。5、2015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500公斤(价值人民币9000元)。6、2015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采用徒手搬的方式,在本县新安镇下舍深蓝路德清兴翼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废氟塑料492公斤(价值人民币8856元)、成品氟塑料132.5公斤(价值人民币6625元),共计人民币15481元,于当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该废氟塑料及成品氟塑料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共结伙盗窃作案6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65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民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9087.5元,被告人王结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9087.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申请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已退出剩余全部赃款,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陈建民、王结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结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