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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正宇申请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宇,冯冰,安辉,王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宇。申请执行人:冯冰。被执行人:安辉。被执行人:王春娇。申请执行人冯正宇与被执行人安辉、王春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正宇、冯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晓伟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冯正宇、冯冰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