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其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2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公民身份号码×××8419。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为4916元,诉讼保全费3535元,合计845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向娜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