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76号。法定代表人黄学杰,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林南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杨闻孙,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执法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未按规划条件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了黄城管执罚决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于2015年5月13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双方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于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