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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苏良军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良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80号罪犯苏良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苏良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0)浙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苏良军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良军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