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周俊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溪路51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拉树房村西。法定代表人马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8-1号5层。法定代表人历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俊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常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1日,本院向上诉人周俊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4093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周俊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周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