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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素英诉被告何正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素英,何正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1号原告:江素英,女。被告:何正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素英诉被告何正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素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