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素英诉被告何正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素英,何正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1号原告:江素英,女。被告:何正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素英诉被告何正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素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