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艾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艾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艾文,又名杨玉龙,绰号“毛干”,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阳县都里乡东水村北街。200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艾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艾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艾文在安阳县铜冶镇宝舜化工厂门口将程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铃木110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山西省平顺县新安桥乡“小红”(身份尚未查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7元。(二)2014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艾文在安阳县铜冶镇利源王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铃木110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放到安阳县马家乡北马辛庄村幼儿园门口。马学军发现该摩托车有撬动痕迹遂报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08年11月12日杨艾文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艾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示证、质证的被告人杨艾文供述、被害人程某、王某陈述、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盗证明、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艾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9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艾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艾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艾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