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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林镇杰与吴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杰,吴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03号原告林镇杰,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坤泉,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吴世才,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镇杰与被告吴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镇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5元,由原告林镇杰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