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林镇杰与吴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杰,吴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03号原告林镇杰,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坤泉,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吴世才,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镇杰与被告吴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镇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5元,由原告林镇杰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