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伟诉被告张春兰、员苏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伟,张春兰,员苏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76号原告:刘丽伟,女。被告:张春兰,女。被告:员苏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伟诉被告张春兰、员苏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张春兰、员苏让位于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小区5号楼2单元7楼02室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原告刘丽伟的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1330673190021896527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春兰、员苏让位于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小区5号楼2单元7楼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