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字第00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来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汪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汪来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04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