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马俊然、申某某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俊然,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3月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3月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3月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3月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然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6日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11月4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罪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因找不到借款人张某,就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将张某的担保人刘某骗至延津县城关镇健康路英协担保公司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申某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偿还150000元借款,刘某不还,被告人申某某、马俊然、陈某甲和陈善刚等人又将刘某拉至僧固乡东史固村南地,后由被告人申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刘某填到机井里,直至刘某写下一张承担45000元借款及利息的欠条,被告人申某某、马俊然、陈某甲等人才让其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谅解书、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陈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强迫交易罪2012年3月份左右,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村委会在本村大队部对其村东头的道路工程进行招标时,被告人马俊然伙同陈某戊(另案处理)、陈某己(另案处理)、陈某庚(已判处刑罚)为了揽到该工程,在招标现场采取拿大砍刀威胁、辱骂的手段迫使其他竞标人退出竞标,后被告人马俊然伙同陈某戊、陈某己三人获得了该工程施工权,该工程的工程款为2437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领款条、证明等书证;证人席某甲、吴某等证言;被告人马俊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俊然的行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俊然辩称,他在现场,但是他没有拿刀也没有骂,他够不上强迫交易罪。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罪2012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因找不到借款人张某,就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将张某的担保人刘某骗至延津县城关镇健康路英协担保公司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申某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偿还150000元借款,刘某不还,被告人申某某、马俊然、陈某甲和陈某己等人又将刘某拉至僧固乡东史固村南地,后由被告人申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刘某填到机井里,直至刘某写下一张承担45000元借款及利息的欠条,被告人申某某、马俊然、陈某甲等人才让其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被告人马俊然于2014年10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谅解书、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陈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强迫交易罪2012年3月份左右,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村委会在本村大队部对其村东头的道路工程进行招标时,被告人马俊然伙同陈某戊(另案处理)、陈某己(另案处理)、陈某庚(已判处刑罚)为了揽到该工程,在招标现场采取拿大砍刀威胁、辱骂的手段迫使其他竞标人退出竞标,后被告人马俊然伙同陈某戊、陈某己三人获得了该工程施工权,该工程的工程款为24379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庚证言证实。大概是2012年4月份左右一天晚上,我从我村老大队门口路过的时候,看见人很多,我碰见了马然(马俊然小名),问干啥嘞,马然说修路竞标嘞。我说我走嘞,马然不让我走,拉着我让我去看看,我就跟着去学校跟前的新大队部竞标的那屋了,我到竞标那屋,当时好像还没开始,屋里有很多人,具体都谁我也记不清楚,很多人在竞标修路了,然后我在现场听三四十分钟,我自己就先走了。后来听说石头(陈某己)拿了把刀在竞标现场,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石头、马然、陈某戊他们就中标了,中标后修路时我给马然他们打工了。我给马然他们看了10来天工地,马然给我发了1000元工资。席某甲证言证实,第一次是2012年3月份的事,辉县屯村准备修村东头的南北路,在村大队部内竞标,参与竞标的有郭志、席某乙、陈兴志、董某,这几人报名参与竞标,陈某丁主持招标,陈某丙记录,吴某、宋海彬、我等村干部在场,具体是3月2日还是3月3日记不清了,当天晚上8点左右,我们正在那主持竞标,陈某戊、陈石头、马俊然、陈某庚四人进屋就说:“这活只能我们干,谁想干我砍死谁。”这话是陈某戊和陈石头说的,陈石头手里拿了把一尺多长的大砍刀,他用刀指着竞标的人,吓的参与竞标的人和村委干部都不敢动,也没人敢说话。陈某庚、马俊然堵住村委的门,陈某戊跳到桌子上指着我们说:“以后辉县屯的所有活都是我来干,你们谁不想活了,就来和我争争试试”,陈石头这时用砍刀朝桌子上砍了几刀,这些人都是村里的地痞恶霸,平时都没人敢惹他们,这几个人一闹,修路的竞标会也开不下去了,参与竞标的人也都不敢参与竞标,就这样,村东头的路被他们四人强行弄到手,村委干部也不敢吱声,没人敢说个“不”字,我当时还想着,我既然惹不起他们,这活如果他们干好了,我也就不说啥了,结果修好路后,这条路偷工减料,没过几天就坏了,村里老百姓怨声载道,做为村干部,我如果再不站出来说话,我也对不起辉县村的村民了,我豁出去了。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反正是去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村准备修路哩,我在村广播喊了一下,说准备修路哩,村里两委的意见是公开竞标,让有修路资质的人带资质去大队部竞标,当时村两委席某甲、我、支书陈某丁、会计陈某丙、还有支委委员宋海彬等人都在场,当时我村席某乙、陈兴志等人拿着资质去了,我村陈某戊、石头、马然、陈某庚几个人也去了,当时说是为了保证路的质量,村里提供料,修路方是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每平方8元钱,因为当时拿着资质去的人多,村两委就提出来,有资质的人多,就这么多活,提出来捏蛋儿,谁捏住谁干,这时陈某戊、石头、马然、陈某庚他们几个就不愿意了,就骂开了,还从外边拿了一把刀,朝桌上拍,又是砍,一直骂,说这活他们必须干,谁敢争弄死谁,谁他妈有胆量请来了,当时陈某戊还上到桌子上,反正闹的很凶,他们几个人一闹,会也开不成了,标也没法竞了,其它人都走了,最后没法了,活让他们几个干了,并且是包工包料的方式,结果他们修路的质量很差,没修好多长时间路都坏了。证人席某乙证言证实,去年我村修路我参与了,但是我没有修成,大概是去年3月份的事,我村准备修路哩,村干部去广播上喊村里准备修路哩,谁愿意干,有资质的去大队部竞标。当天晚上,我去大队部了,到那以后,报了名准备竞标,结果报名竞标的人比较多,村长等几位村干部提出来,让报名参与竞标的人捏蛋儿。谁捏住谁干,这时我村陈某戊、石头、马然,还有陈某庚他们四个去了。非要干那活,说路必须由他们修。村干部一提竞标的事儿,他们几个就急了,在大队大骂开了。说这活他们必须干,谁不让干都不行,谁不干和谁弄事儿,谁敢和他们争就和谁弄事儿。当时他们一边骂,石头和马然还拿一把长刀,朝桌上摔,陈某戊上到凳子上骂,当时他们一骂一闹,结果竞标也竞不成了,都不敢吭了,最后我村修路这个活就让陈某戊他们几个干了。当时他们一块四个人,有陈某戊、马然、石头、陈某庚。当时闹时候陈某戊、石头、马然,他们三个闹的比较凶,一边骂一边用刀朝桌子上摔。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去年修路的事儿我知道,当时村里说修路哩,村干部在大队部公开竞标,让报名竞标哩,我当时也报名了,因为竞标的人多,村干部说让抓阄,谁捏住谁干,结果我村的陈某戊、石头、马然、陈某庚他们几个人破口大骂,石头还拿了一把一两尺长的砍刀,一边朝桌子上摔,一边骂,他们几个人说这活他们必须干,谁敢参与竞争就弄死谁,结果村干部也不敢吭了,报名竞标的人也不敢吭了,最后他们几个强行把路修了。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当时我们村两委决定把我们村东头的那条南北路修修,为了公平起见,我事先通过喇叭召集参与竞标的人到俺村大队部进行竞标,当时陈某丁主持竞标会,我做会议记录,其他村委人员在场监督。当时村两委的负责人陈某丁、席某甲把当时竞标的人召集到村委会,准备通过竞标来决定由谁来修俺村东头的路,但是当我们正竞标的时候,陈某戊和陈某己、马然、陈某庚几个人拿着一把砍刀在竞标现场拍在桌子上,并且乱骂,说这活谁都别想争,得他们弄,谁争就和谁弄事。最后其他竞标人也不敢竞标了,都被吓走了。村委的人也没法主持了,这条路也没有竞标成,后来逼不得已还是由陈某戊和陈某己、马然、陈某庚四个人修了。但是那条路修好还不到一年,路都开始坏了,老百姓对这意见很大。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我们当时村两委的成员把当时竞标的人召集到村委会,准备在村委会竞标,通过竞标来决定由谁来修俺村东头的路,但是当我们正在竞标的时候,陈某戊和陈某己、马然、陈某庚几个人拿着一把砍刀在竞标现场乱砍、乱骂,最后其他竞标人也不敢竞标了,都走了。我们村委的人也没法主持了,这条路也没有竞标成,后来逼不得已还是由陈某戊几个人修了。但是那条路修好还不到一年,路都开始坏了,老百姓对这意见很大。被告人马俊然供述和辩解,在2011年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僧固乡辉县屯村南头准备修水泥路,当时村委会通知全村谁想干这个工程就去报名,我当时也想干这个工程挣点钱,就也去村大队报了名,村里报名的人员在村大队开会,大队说干这个工程需要有施工资质,然后再投标决定谁干。但是村里报名人员较多,没资质不让干,参与群众就比较乱,大队说抽签决定由谁干也没有实施成就散会了。这件事过了几天,俺村村长民生(乳名)给我说俺村陈某庚已经和村里签过修路的合同了,但是陈某庚现在没钱,问我实在想干这工程就让我去俺村会计陈某丙家签合同。之后我就过去与俺村村长、会计签了修路合同。签过合同后,我又与俺村陈某戊、陈某己一起合股把这个修路工程干了。(2015)延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非法拘禁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部分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己拘留证及在逃信息证明,陈某己批拘在逃。辉县屯村委会证明,关于我村马俊然承包村公路的情况,具体如下:2012年村委会让群众投票修村内公路,原来是陈某庚签订的施工合同,后因陈某庚无经济能力,合同解除,然后我给马俊然打电话,问他这个价格修不修,马俊然说修(马俊然原来报了名,有施工经验)。我也愿意让他修,标准还按合同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按时完成了施工,在招标与签合同施工中,马俊然始终未予村委会发生纠纷,更没有强买强卖行为。席某甲证言证实,马俊然的几个叔叔、母亲等人多次找我,另外还托人找了我几次,具体是谁现在我记不清了,他们说大家都是一个村的让我想法帮帮他,如果将马俊然判刑了,马俊然家就散了等之类的话语。我是村支书,我也是辉县屯的人,我还需要在村里生活好些年,由于抹不开情面,我才在证明上签字的,并按得手印。我当时在公安机关所讲的句句属实。吴某证言证实,今年夏天的一天,马俊然的叔叔马永敢、马永岭找我签了一份证明,当时马俊然的家属拿着已经打印好的证明去找我了,我在上边签了名字,证明里的具体内容我没有细看。当时马永敢、马永岭在村里碰到我说要签一份证明,说谅解马俊然吧,让他判的轻些,但是具体是谁说的我记不清了。我当时着急上厕所,也没有看证明的内容,而且证明上席某甲、陈某丁、邢某已经签过字了,我就也签了字。我当时在公安机关讲的句句属实。陈某丁证言证实,今年夏天的一天,马俊然的叔叔马永敢、马永岭找我签了一份合同,是不是证明我不清楚,当时他们拿着已经打印好的证明去找我了,说是原来签的一份合同,现在找不到了,让我在上边签个名,补个合同,我就签了名字,并按了指印,但是里面具体内容我没有看。我当时已经不当村支书了,他们说是一份补签的合同,我就没有看就签了名字,另外,我当时眼已经花了,也看不清。我当时向公安机关讲的句句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然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俊然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俊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俊然、申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俊然、陈某甲、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俊然、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俊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俊然辩称当时他在招标现场,但是没有拿刀也没有骂人构不上强迫交易,经查,被告人马俊然强迫他人退出投标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所以被告人马俊然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彩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俊然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许英杰审判员  裴跃华审判员  邵明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丰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