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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国建与王万明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建,青州市融源食品有限公司,王万明,王顺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28号原告王国建,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黄楼街道杨姑桥村顺利路东街***号,身份证号码:3707811990********。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融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东高冯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173254-7。法定代表人崔志霞,总经理。被告王万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309国道东高冯家工业园,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被告王顺堂,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309国道东高冯家工业园,身份证号码:370721196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建诉被告青州市融源食品有限公司、王万明、王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