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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某、周某甲与周某甲、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郑某。被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小英。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不识字,他人代写诉状时意思表示错误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毛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哲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