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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伟、李昕、曲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伟,李昕,曲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5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晓磊,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骜,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住大连市被告李昕,住大连市。被告曲小玉,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李伟、李昕、曲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号-XX房屋的产籍,查封李伟名下的大连市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二、查封李伟名下的大连市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