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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河与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河,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河,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孙宝君,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上诉人李河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土地权属明确,本案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长胜村村委会证明,争议地块是1997年李河、程东玉、陈春明三家所分的承包田,2012年土地确权都确在李河的名下。李河土地经营权证也证明争议地块2012年登记在李河名下。对于争议地块2012年确权确在李河名下这一事实,陈春明、程东玉并无异议。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