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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74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