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74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