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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陶非、曹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陶非,曹杨林,余一文,叶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非。被执行人:曹杨林。被执行人:余一文。被执行人:叶龙琴。申请人执行人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非、曹杨林、余一文、叶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00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30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