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王胜利、叶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王胜利,叶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9号原告张红霞,居民。被告王胜利,居民。被告叶红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王胜利、叶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利、叶红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对被告王胜利、叶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