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12号原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夏玉娟,系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缺席)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的代理人夏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6月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孙某甲。XXXX年XX月XX日我带女儿来到新加坡,之后被告有了外遇。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子(我在买第二套房子的时候出过一笔钱,地址是沈阳市铁西区)。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孙某甲(因为这7年多我女儿在新加坡读书,女儿回中国,功课衔接不上,女儿也想和我在一起。)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套房子归我所有(两个房子的地址分别是沈阳市铁西区,另外一处是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孙某甲。另,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登记在被告孙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沈阳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温某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而且结婚时间较长,只要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温某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