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法定代表人李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台源镇蒸源路30号。法定代表人凌阳云,该公司经理。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