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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白常青与白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常青,白林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12号原告白常青,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白林海,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常青诉被告白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要求对被告白林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常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白常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