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术海与秦海、王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海,秦海,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张术海。被执行人秦海。被执行人王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滦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海、王小军在银行的存款1106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秦海、王小军相当于1106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秦海、王小军负责看管。���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