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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秀兰申请执行杜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秀,郭秀兰,杜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杜俊秀,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郭秀兰,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执行人:杜施龙(曾用名杜海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郭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杜俊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彪审 判 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张继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