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何建明诉刘光明、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明,刘光明,丁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89号原告何建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光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丁文兴,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诉被告刘光明、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