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何建明诉刘光明、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明,刘光明,丁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89号原告何建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光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丁文兴,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诉被告刘光明、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