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102彭建安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102号罪犯彭建安,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建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8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建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3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彭建安减刑一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3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