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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雷湘清申请宣告付先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湘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特字第2号申请人雷湘清,女。申请人雷湘清申请宣告付先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湘清诉称:被申请人付先金,男。申请人雷湘清与被申请人付先金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付先金于2010年9月29日在郴州市新乐园足浴城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四年,已无生存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付先金死亡。经查,付先金,男,与申请人雷湘清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到郴州新乐园足浴中心工作,2010年9月29日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有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付先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付先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系宣告死亡案件。申请人雷湘清向本院提供了付先金失踪前所居住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关于付先金失踪的证明,能够证实付先金于2010年9月29日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有4年之久,经多方寻找未果。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登报公告,公告期满后,付先金仍下落不明。现付先金失踪达四年以上,已无生存可能,申请人雷湘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付先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实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