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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钟永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82号原告徐慧,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宁,男,1979年6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号****室。原告徐慧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钟永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2015年12月19日14时许,原告驾驶沪L8XX**小客车行驶至闵行区莘松路时,被被告钟永宁驾驶的苏ETXX**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损,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人民币18,7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钟永宁已赔付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