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龙达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华龙达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34号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华龙达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3号楼A座1402室。法定代表人:唐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龙达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