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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长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长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916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毛长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长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长财所有的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街镇的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长财所有的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街镇的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转让、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