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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翡翠路新工商局2楼。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郊烟草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雷英武,男。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桂阳法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生效后,因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在桂阳县财政局有烤烟补贴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阳县木雨烤烟专业合作社在桂阳县财政局的烤烟补贴款收入1877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