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54号罪犯苏明,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1日本院��(2015)西中刑减字第016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小平,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罚金缴纳20000元,退赃75.7万元履行了21.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明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服刑期间年消费较高,财产刑仅履行少部分,且没有贫困证明其确系贫困,悔罪表现一般。综合其犯罪性质,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明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12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