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金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金政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3号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九龙路7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1902-0。。负责人诸荣海。委托代理人徐关华,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政旭,男,199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金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政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阚晓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