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宗智申请宣告屈小龙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宗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谢宗智,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谢宗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屈小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宗智诉称,儿子屈小龙于2002年8月6日到渝中区滨江公园江边玩耍,被江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屈小龙死亡。经查:屈小龙,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所二段蔡家石堡11号15-3。谢宗智系屈小龙的母亲,屈小龙于2002年被江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屈小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屈小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屈小龙于2002年被江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在《重庆日报》刊登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推定其死亡。谢宗智系屈小龙的母亲,其要求宣告屈小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屈小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