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晨阳建筑装饰材料厂与蚌埠新东海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晨阳建筑装饰材料厂,蚌埠新东海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建新,丁志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74号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晨阳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业主:王怀利,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新东海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金珍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谭松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建新,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丁志明,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晨阳建筑装饰材料厂与被告蚌埠新东海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建新、丁志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晨阳建筑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