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侯庆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庆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97号罪犯侯庆和,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庆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6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2002)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撤销对侯庆和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二中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庆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津高刑复字第02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侯庆和的定罪量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庆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庆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侯庆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庆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