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07号原告王某某,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某某,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