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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4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422民初283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