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14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422民初283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