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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文荣与郭科成、黄第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荣,郭科成,黄第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李文荣,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科成,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第广,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第广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东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