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龙家伟、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家伟,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2-1号申请人龙家伟,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居民,住钦南区。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振锋。申请人龙家伟与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申请人龙家伟向钦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纸品厂内的“全电脑控制六色水性印刷开槽模切折叠粘箱联动线”机器设备价值6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龙家伟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80-x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钦国用(201x)第xxxx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龙家伟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家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申请人龙家伟名下位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80-x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钦国用(201x)第xxxxx号]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地产仍由申请人龙家伟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施 峨审判员 黄 娟审判员 邓昆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