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洪少峰诉洪宏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少峰,洪宏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70号原告洪少峰,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宏渊,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少峰诉被告洪宏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少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少峰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洪少峰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