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应才与马克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才,马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才,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农林行政村谢南自然村11号。被执行人:马克满,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农林行政村何庄自然村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克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克满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克满所有的皖BV56**号、皖BR37**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