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崴立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阳市崴立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4-1号原告资阳市崴立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侯家坪工业基础园区1-4号道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茂发,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翔,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4号财产保全的裁���,现因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货款,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账号为51×××99上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