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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晓安与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新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安,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李新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周晓安。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侯军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新文。原告周晓安与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新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周晓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周晓安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