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晓安与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新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安,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李新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周晓安。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侯军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新文。原告周晓安与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新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周晓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周晓安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