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郝某、王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刑初19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群众。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群众。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群众。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王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进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王某乙及崔某甲都在晋州市马于镇温泉圣地工作。2015年3月13日15时许,郝某、王某甲、王某乙、崔某甲四人乘车来到晋州市周家庄村南华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外,找到正在打井的崔某乙、崔某丙夫妇,王某甲下车后与崔某乙夫妇理论打井的事,在理论过程中王某甲和崔某乙发生争吵,王某甲说打,郝某便用铁棍对崔某乙进行殴打。崔某丙见丈夫被打,欲上前帮忙,被王某乙拦住,王某乙用摇把对崔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崔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18日,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崔某乙、崔某丙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乙、崔某丙的陈述,证人牛某、崔某甲、王某丁等人的证言,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甲、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乙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双利审判员 高军彩审判员 刘造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苑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