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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井栓与盛祝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井栓,盛祝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29号原告:马井栓,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盛祝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井栓诉被告盛祝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