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军、周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郭军,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负责人陈三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军。被执行人周金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军、周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开执字第0221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军名下位于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松雅安置区F-17栋21、22、23、24全部(栋袋)房产(权证号码000399**)。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军名下位于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松雅安置区F-17栋21、22、23、24全部(栋袋)房产(权证号码00039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