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安年与被告杨立锴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年,杨立锴,李彪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周安年。被告杨立锴。被告李彪林。原告周安年与被告杨立锴、李彪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安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立锴、李彪林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安年诉称:2013年6月21日,杨立钰向原告借用现金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承担借款利息及滞纳金。并由杨立钰出具一份借据,承诺于2013年7月19日还清借款,被告杨立锴、李彪林提供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杨立钰未予偿还,经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推诿不还。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承担利息15360元,合计35360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17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立锴、李彪林缺席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杨立钰向原告借用现金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19日止。由被告杨立锴、李彪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如不能按时还款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承担借款利息及滞纳金,按每万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借款人杨立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杨立锴、李彪林分别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杨立钰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借据一份、担保承诺书二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年与杨立钰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杨立锴、李彪林为杨立钰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故二被告与原告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滞纳金过高,故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平均基准利率6%计付,认定2500元(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750天×年利率6%÷360天×2万元=2500元)。原告在庭审中没有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支出律师费用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杨立锴、李彪林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立锴、李彪林偿还原告周安年的借款2万元,承担逾期利息2500元,合计2.25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案件受理费684元,原告承担180元,由被告承担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江审 判 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