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学军与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冀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军,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冀,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财保1号申请人赵学军。被申请人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66号附38号。被申请人黄冀。被申请人孙杰。担保人李天海,男,1978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潭小区2号楼4单元601号。申请人赵学军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冀、孙杰合同纠纷,德州仲裁委员会也已受理。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冀、孙杰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天海以其自有房产一套提供担保。德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德仲函字(2016)第8号公函,请求依法办理。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学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天海用于担保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纳迦里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冀、孙杰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照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