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光建与王中秋、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建,王中秋,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广汉市禾润园艺场,广汉市四季田园酒店,李文波,庄元志,王东亚,刘前志,何磊,李博闻,李文彬,阙永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622号原告唐光建,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中秋,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村。法定代表人阙永强。被告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楠林村16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被告广汉市禾润园艺场。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楠林村16社。法定代表人王中秋。被告广汉市四季田园酒店。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楠林村16社。法定代表人李博闻。被告李文波,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庄元志,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王东亚,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刘前志,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何磊,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李博闻,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李文彬,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广汉市。被告阙永强,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什邡市。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455号。负责人王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建诉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润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51467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苗 微信公众号“”